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二审判决。此前,南京某企业以员工存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诉讼。

该企业在仲裁申请中指出,员工曾多次出现如下行为:

  • 离座9分钟
  • 与同事交谈4分钟
  • 延后8分钟启动电脑
  • 查看手机导致提前4分钟离开岗位

企业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员工的这些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发生频率较低,尚未达到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的程度。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据简单的监控片段即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问题。最终判决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10.8万元。

注:本文仅为案例改写示例,具体法律条文和政策内容请参考正式司法文书。